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是控制臭氧污染改善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自八月初开始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持续开展了“绿网十号”、突击夜查等涉VOCs企业检查行动剑指臭氧污染
案情回顾
近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执法局对常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1号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光氧催化装置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 1号生产线正在生产
▲ 配套的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
▲ 配套的光氧催化装置控制柜内电源开关关闭
该单位1号生产线的主要生产工艺为打磨—喷塑—烘干。项目烘干工段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活性炭+光氧催化装置收集处理后排放,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
检查当日1号生产线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但是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不在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01对该单位罚款100000元;
0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零八条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无视规定生产污染了环境这些企业的行为绝不容姑息常熟生态环境执法局还将继续加大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压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保障虞城空气环境质量持续稳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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